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黃淑絹 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區芷榕區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