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林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鹽水區農會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8,7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