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因刑事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