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意書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0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丁○○及丙○○間確認同意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陸角(包括原告主張依同意書第一條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陸角之費用,及依第二條其可因之獲得之財產利益計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