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乙○○己○○癸○○上二人之乙○○法定代理人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丁○○丙○○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壬○○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本件被繼承人之長子、兄弟姊妹排序之次男、三女,均未據明詳,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長子、兄弟姊妹排序之次男、三女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父母、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者,應書立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