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4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載竊盜等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列編號1、編號2與編號3、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各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編號2與編號3、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