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聲請人 戴善根 代理人 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士,於境外作成之民事委任狀(應經該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聲請狀內所附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戴南山 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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