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炎
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
被 告 甲○○即佑巨水電材料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