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炎
  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
  被   告 甲○○即佑巨水電材料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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