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反傾銷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曾四欣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許虞哲 (部長)
參加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朝棟
參加人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順得
參加人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大森真
參加人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永清
參加人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高煌
參加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義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反傾銷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向被告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公告進行調查,並於同日函請經濟部進行本件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貿調會)就本件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復被告初步調查認定原告等涉案廠商有傾銷之事實,經前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6年5月10日業經廢止,另配合設置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自000年0月00日生效)105年8月4日第201次會議決議,以105年8月16日 台財關 字第1051017375號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鍍鋅鋼品自105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其中原告之臨時課徵稅率為25.42%。嗣被告派員至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營業處所進行實地查證工作後,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傾銷差率,並經前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5年11月14日第203次會議決議,以105年11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51025163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傾銷最後認定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其中原告之傾銷差率為4.22%,並於同日函請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及評估本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貿調會106年1月4日舉行聽證程序,同年1月23日第86次委員會議決議,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鋼品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並於同年1月26日將調查結果通知被告。前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106年2月10日第205次會議決議,以同年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4號公告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鍍鋅鋼品核定課徵反傾銷稅,稅率為前述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4.22%,並於同日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41號函(下稱原處分)知原告,原告不服系爭公告及原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經審理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時,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可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