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9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