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陳幸妹 債務人 楊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