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0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陳榮宗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增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97、101、102年間,已有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罰金及拘役等,並均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均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應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不思警惕,枉顧法律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執意於酒後再度騎乘機車上路,雖未造成實害,其非但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對於公眾行車往來之安全已生危害,惟念其犯後尚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肇事後經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僅每公升0.41毫克,暨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零時工,每月收人約二萬餘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公訴人雖求處六月有期徒刑,但本院審酌上揭情狀認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6031號被告陳健斌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健斌前於民國97、101、102年間均有公共危險之刑事前案紀錄(均未構成累犯),竟不知悔改,於102年11月6日23時許,在臺南市○○○路某處超商,飲用啤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亦日(即7日)0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途○○○區○○路○段及樹林街交岔路口為警攔查,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41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健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臺南市00000000000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認。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健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醉態駕駛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雖未累犯,然仍請審酌於上,量以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檢察官張簡宏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夙君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