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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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廖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怡婷於民國(以下同)104年0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09月22日起至109年09月22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機動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若遲延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期計付違約金等。詎料債務人於106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訴之聲明欄之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被告等人應付清償之責,為此狀請鈞院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怡婷│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利率7.58%│││141,63││月22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怡婷│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1,6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