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黃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宜加寵物生│台新銀行新│102年10月5日│29,500元│SC0000000││││活館│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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