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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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9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吳素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
⑴貳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叁佰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⑵伍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