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90號原告 楊姵琳
2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忠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