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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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丙○○
戊○○庚○○壬○○己○○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辛○○原告甲○○
乙○○○右八人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癸○○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