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嘉義縣竹崎鄉紫雲村碧山岩管理委員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雄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潘崑山 被告 蕭佰富 被告 蕭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104年9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潘崑山應就附件原告於104年9月14日提出之民事調查證據及陳報狀內容,具狀表示意見(並應附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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