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進業 債務人 何葉珠美 債務人黃任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零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六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