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黃俊博 被告 陳美蘭
黃偉誠 黃炫蓉 黃品靜 黃怡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蘭等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174元(房屋、股票、存款、贈與配偶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價值計算,其中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561股、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44股部分未核定價額,以每股10元計算,加計勞工保險局撥給被繼承人 黃文財 之死亡給付1,668,200元,總計為3,733,042元×原告之應繼分1/6=622,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