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告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以
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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