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區○○路○○
巷○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