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債權人 劉興國 債務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麗雀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