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騰清 選任辯護人 王杏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
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103年7月29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