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劉義雄 被告 林大正
林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知悉被告間移轉本件房地之日期為何,是否已逾民法第
245條所定1年除斥期間,尚有函詢相關單位確認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