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潘隆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隆坡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潘隆坡自103年12月至104年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下同)19,988元,但於104年8月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22,22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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