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ideaTOUCH」藍白拖行動電話保護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家於民國102年6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在其臺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內,以拍賣帳號「tina845845」上網至露天拍賣網,刊登販賣仿冒告訴人鈜鎰企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申請註冊而經核准之「ideaTouch」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藍白拖行動電話護套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下標購買, 嗣經警 於同年10月27日佯為買家上網向其訂購上開行動電話護套1個,經扣案並送鑑定後,始查知上情。嗣經聲請人調查後認被告吳政家主觀上欠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以103年度偵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行動電話護套1個,為仿冒告訴人上開商標之物,參照司法院101年5月7日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已於修正後改列商標法第98條,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既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不以行為人犯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是否成立為要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屬「專科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政家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於103年3月6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103年度偵字第185號偵查卷宗(含警卷)、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仿冒「ideaTOUCH」藍白拖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業經商標權人即告訴人鈜鎰企業有限公司授權之蔡寬明鑑定結果,認屬仿冒鈜鎰企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申請註冊而經核准之「ideaTouch」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品,有扣押物品清單、商標侵權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證,依上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列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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