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97號聲請人 李健明 上列聲請人李健明因與相對人 鄭國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健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未表明為何年月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97號聲請人 李健明 上列聲請人李健明因與相對人 鄭國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健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未表明為何年月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