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及毀損部分,起訴書認被告所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被告所涉強制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