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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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57號原告 王文寧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 謝煥爐 訴訟代理人 杜清麟 被告 杜清娟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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