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 邱陳枝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淳烝 複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 邱玉千 訴訟代理人 溫銀珍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幀 被告 劉陳春錦 訴訟代理人 劉進福 被告 邱鄒秀梅 被告 劉水生 被告 孟真佐 被告 邱其明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檢附實務見解3份),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