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39號聲請人 管中閔 即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學術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學術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學術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大學學術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12月20日經教育部以台(80)社字第68996號函許可設立,相對人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3次會議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8年6月20日第10屆第3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記錄、教育部108年9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22294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5條、第19至2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部分係就聲請人之目的及事務所地址之文字調整,第16條至第18條則為變更條次,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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