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錦松 債務人 陳啟擇 債務人 莊益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革信有限公司為購置車輛,於民國(下同)80年10月22日邀陳啟擇及莊益和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期間3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固定利率年息20%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亦約定:案外人革信有限公司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三)因案外人革信有限公司所欠本金71,443元及自83年7月23日至清償日之利息仍未清償,故請2位債務人應1次清償上述金額予債權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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