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景娟
林德清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具有殺傷力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調查後,對被告乙○○及甲○○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結果認均具殺傷力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法並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內容│備註│├──┼─────────┼───────────────┤│1│口徑0.25吋制式半自│口徑0.2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動手槍1枝(槍枝管│國F.I.E廠A27型,槍號A811268│││制編號:0000000000│。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號)│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2│口徑0.25吋制式子彈│送鑑子彈7顆,認均係口徑0.25吋│││4顆(原扣案7顆,│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經採樣3顆試射,剩│發,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餘4顆)│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