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訴人即原告 付英
張珊珊 謝果真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楨易
陳楨岳 曹慶鈴 陳丹渝 田協展 侯建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7,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