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8號債權人 曾義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金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償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撤回請求內容後段分期給付部分(督促程序乃就已屆期之一定給付請求為全部給付,不許列計分期條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