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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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945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95年4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