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4號

原告 馬兆駿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錫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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