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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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文雯)選任辯護人王曹正雄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黃文雯,民國98年8月31日改名)自94年間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告訴人乙○○所經營之棻朵室內設計室,擔任該設計室之會計及業務設計,負責會計業務及裝潢工程承接,為從事業務並受乙○○委託處理事務之人。甲○○明知依乙○○規定,客戶接受裝潢施作工程報價後,應將客戶資料及承攬事項回報乙○○,不得在未經乙○○同意下,私下以棻朵室內設計室名義承接室內裝潢施工。詎甲○○於95年11月間某日,與 林榮彬 接洽室內裝潢施工時,得知林榮彬預算不足無法接受乙○○所提之報價,竟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乙○○利益之犯意,而違背其任務,向乙○○佯稱林榮彬無意委託乙○○施作,旋即以棻朵室內設計室之名義,私下承攬林榮彬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之房屋室內裝潢施作工程,並收取工程款新臺幣(下同)約18萬元,未交付乙○○,致生損害於乙○○之利益。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乙○○與安利家飾布店負責人 方貞雅 間訂有退還客戶所購買窗簾費用10%服務費之約定,竟利用乙○○於95年11月
6日指派其綜理 陳雨村 之新竹縣竹北市○○○路○○號5樓住處裝潢工程之設計、施作、帶領客戶挑選窗簾、燈飾等事務機會,於95年12月間某日,將方貞雅在新竹市○○路○○○號店內交付陳雨村之上述退還服務費4,300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交付與乙○○。嗣於95年12月間,乙○○接獲葳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葳禾公司)請款單及方貞雅結算陳雨村裝潢工程費用時,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及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依刑法第338條、第343條均準用同法第32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背信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38條、第343條、第324條第2項皆有明文。故四親等旁系血親之間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屬告訴乃論之罪,合先敘明。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與被告間既屬表姊妹而有四親等旁系血親之關係,此經被告敘明在卷,核與告訴人所述相符,並有被告甲○○及其母 林麗薰 之戶籍謄本、告訴人乙○○及其母 鄭林碧雲 之全戶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堪以認定為真,故依刑法第
338條、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侵占罪、背信罪部分即須告訴乃論,已堪認定。
四、次查,依告訴人乙○○所指訴被告甲○○所為背信及侵占犯行,係分別發生在95年11月間某日及95年12月間某日,而告訴人於95年12月間即已知悉上情,距告訴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提出告訴之97年12月3日,業已逾法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證。
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及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罪責,依同法第338條、第343條準用第
324條第2項規定,被告所犯之侵占、背信罪責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乙○○所提告訴,已逾告訴期間,顯不合法,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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