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蔡睿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35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睿煬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25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4月2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7,35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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