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9號債權人台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邵瓊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思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台北律師公會」或「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金額3,240元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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