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林志容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 李茂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堂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96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6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816元。原告僅繳納93,961元,尚欠19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