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 梁良才
梁建章 梁涵婷王秀禎 之繼承人 梁建文 即王秀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涵婷、梁建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秀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梁良才、梁建章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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