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黃敏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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