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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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莊來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係未屆清償期限,故請提出加速條款之約定;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請求已到期之部分,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違約金起算日為「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莊來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