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31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25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