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5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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