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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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5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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