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2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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