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良 即三和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若影本仍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原本供核對。)
二、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